2015年3月22日 星期日

【范立達觀點】狼狽記

▲《TVBS新聞臺》〈晚間六七點新聞〉前當家主播詹慶齡,因不滿鄭麗文空降主持節目而連帶影響她必須調為新聞部總監,憤而離開轉戰《中天新聞臺》。
離開公司的時候,是晚上9點58分。差兩分,十點。離圓滿,就差了這麼一點。在這家公司服務9年11個月又13天,差18天,滿十年。離圓滿,也就差了這麼一點。遺憾是當然的。圓滿不是不可得的。只要在接到資遣通知時,忍耐一下,不要那麼早就把內情掀開,資遣案就會如同原本說好的,給我個十年圓滿。就像人事主管晚上九點還跑來看我打包時說的一樣:「你幾歲年紀的人了?就那麽沉不住氣?你今天還是他的員工咧!你怎麽就發了那封信?你這樣做,對誰有好處?還不是損人不利己?」

他說的沒錯。如果我再忍個三、四天,熬到下週一下班前的最後一刻,或者,更保險一點,撐到下週二上午10點,辦完交接,辦妥離職程序。那時,木已成舟,大勢已定,再發這封「Time to Say Goodbye!」的告別信,誰又能奈我何?「但是,」我掙扎的說,「那就太小人了!」如果只是因為害怕得不到自己想要的,就閉嘴不言,一旦期待到手後,就馬上炮聲連連。就像「人前手拉手,背後下毒手」這樣,這種事,我做不來!「寧鳴而死,不默而生!」我受的新聞教育,告訴我不能這樣。看到不對的事,一定要說。敢在你背後說的,當著你的面我也敢說。不然,不就成了兩面人?我不想做一個連自己也看不起的人!

所以,是我親手毀掉了自己原本期待的圓滿嗎?是,也不是。說是,是因為我在離職前發了那封信,所以老闆震怒,下午5點還緊急召集二級以上主管訓話,並當著我的面說:「我對這樣的行為非常不諒解!」說不是,是因為有權決定資遣日期的人,不是我。他如果大量,格局大一點,沸點高一點,EQ好一點,斷不會因爲一封離職在即的員工所發的告別信,而勃然大怒,而拒絕給我個十年圓滿,甚至連原本說好的下週 二交接,都無法忍受,下令要我當天一定得打包走人,「下週一不用再進來了!」然後還立即貼出公告,宣布「原任經理范立達自即日起解除原有職務,對內對外不 再具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(TVBS)及所有子公司法律相關事務代表資格。」

一個離職員工能夠承受的最大限度難堪,大概也就是這樣了。在我記憶所及,這家公司用這種方式對待離職員工,我是第一人。在此之前,就算是違紀犯過而被開除的員工,也沒受到這樣的待遇。
這,算我自找的。怨嗎?晚上,打包時,不斷接到記者的電話,問的都是這個問題。我只能回說,我很狼狽。因爲東西很多,打包很趕。因為我辦公室的電腦,從下午兩點左右,就突然斷網,不能上網,不能看臉書,不能傳Line,連收發郵件都不可得。我寧願相信那只是巧合,只是單純的網路異常,而不是某個人下令,封鎖我的網路。那樣想,太針對性。如果真被如此對待,那也太狼狽了!


問我對未來有什麼計劃?我只能苦笑著說:「我也是昨天下午兩點才知道我被資遣了,這麼短的時間裡,我能有什麼計劃?」還是狼狽。但,其實,真的沒有什麼可以怨的。私人公司本來就是這樣。勞工僅只適用勞基法,不像公務員,有身份地位的保障。老闆不喜歡你,拿筆錢就能叫你走路。可是,身為老闆,又有什麼好驕傲的呢?
 

這家公司,你沒出資一文,連個最基本的一股股東都搆不上。說實了,你也如我一般,也只是個打工仔,同樣是為真正的出資者賣力氣。今天,你掏筆錢,可以打發我走人,哪天,大股東們同樣也可以掏筆錢,叫你走路。當年,你離開中華開發時,不也同樣狼狽?

作者姓名:范立達
作者經歷:《中華日報》記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聯合晚報》記者兼召集人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東森新聞報》採訪中心主任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臺北之音》主持人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東森廣播電臺》主持人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臺北全民廣播電臺》主持人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緯來綜合臺》主持人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八大第一臺》主持人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衛視中文臺》節目顧問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TVBS主頻》主持人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華梵大學大眾傳播學程講師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室經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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